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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被曝售过期食品 消费者称商品发霉了

2012/5/1 16:05

工商局回应:商家出售劣质过期食品将一律受处罚

记者随即对昆明市工商局市场处进行采访,一位姓曾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商家出售劣质过期食品的行为,无论其有意无意,也无论数量大小,他们都会一律进行处罚。

工作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至少从三个法律角度都可以对经销者进行查处。只要我们接到举报,或者我们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过期食品,一定会进行处罚。处罚额度根据销售金额或者变质货物货值确定,如果数量很大,对他就会有相当大的经济震慑力。

但他也同时认为,目前的法规对只出售少量过期货品的经销商处罚效果有限。

工作人员:比如他只有一袋,即使按两倍、三倍金额,按法规最大上限进行处罚,一袋大枣20块钱,即使按三倍处罚那也就60块钱,对商家只能起到规范管理的教育作用,而起不到对他经济惩戒的作用。

张先生向我们节目投诉之后,昨天,也就是6月7日的上午,已经得到了家乐福的处理:家乐福按照商品价格的10倍赔偿了张先生,一共是75元,并且向张先生道歉。目前这种过期的金丝枣已经撤下了货架了。

虽然昆明世纪城家乐福超市很快地解决了问题,但是毕竟是被动解决的,而这种金丝枣并不是刚到保质期还没有来得及撤架,而是保质期已经过了半个月,家乐福超市却还在卖。这不禁让人产生一连串的疑问:假如消费者没有投诉?家乐福是不是还会继续销售过期食品?如果没有消费者投诉,难道这家家乐福超市根本没有发现食品已经过期?如果这家家乐福超市真没有发现食品已经过期半个月,它的管理和食品安全把关是不是存在漏洞?如果家乐福超市发现食品已经过保质期却还在卖,这又反映出什么问题?

中国青年报经济部副主编潘圆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对此作出评论。

律师观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是违法行为

主持人: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这种做法违法吗?

郑传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或进货日期等等内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超市有义务对所售商品相关信息进行如实登记,结合目前超市管理系统,超市有能力也应当及时发现过期食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主持人:明显违法行为,这是在法理上肯定是不对,潘圆认为情理上超市说得过去吗?

潘圆:我觉得是这样,从您刚才介绍家乐福违规的情况上来看,有两种可能:假如从家乐福角度,一种可能不是故意,不知情。既使是这种情况下,管理混乱是肯定的,应该有合格登记制度,什么时间过期,什么产品应该下架,应该很清楚。另外一种就是有意的,就是鱼目混珠,把过期和不过期的放在一起,来谋取利益。所以我觉得这两种可能,不管哪一种可能都是违规的,于情理于法理都不通,而且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对自己信誉也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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