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33
在生活中,到底哪些属于垄断行为,哪些企业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消费者、企业如何判断辨别?日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唐青阳教授,用社会中的垄断现象进行逐一解读。
案例一:火锅店集体加收10元锅底费
2007年8月,重庆市十多家火锅店贴出告示,统一收取10元锅底费。经查,这些火锅店具有串通合谋涨价的嫌疑。随后,物价部门责令火锅经营者停止串通涨价的行为。
解读:这起案件属“价格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在竞争中,为了避免两败俱伤,企业常常联合起来,成为同盟者,订立垄断协议,这已经违法。
案例二:方便面协会让企业统一涨价
2007年7月26日,全国10多家品牌的方便面统一提价,涨幅达20%至40%,而这些方便面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95%以上。而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是此次涨价事件的操纵者。
解读:由于行业协会可能通过某些决定、决议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特别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有以协会名义发布通告,统一调价的,都属垄断。
案例三:厂家限制跨区销售汽车
如果你是重庆的消费者,即使你知道某一款车在上海的成交价格更便宜,但你却不能去上海买,因为上海的车商不会卖给你。即使你从上海购买成功,卖给你车的上海经销商一旦遭到举报就会面临厂家的罚款。如果不同地区的汽车经销商相互串货,便是违规行为。
解读:《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经营厂家此举属于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