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33
案例四:厂商指定配送高档汽车零部件
高档豪华汽车的生产厂商只对指定的4S店单一配送零部件,形成垄断,消费者只有到指定的4S店维修汽车。而一旦在零部件上垄断后,汽车厂家就可以对维修和价格进一步垄断。
解读:《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对配件进行专供管理的做法已违法。
案例五:供应商进商场要交进场费
在零售业中,供应商时常会被大型零售商收取进场费、条码费、节庆费、店庆费等。但如果供应商拒绝交纳,那就别想进商场大门。而随着供应商费用的增加,商品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最后无疑买单的只能是消费者。
解读:“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零售商以收费为要挟,已违反《反垄断法》。
案例六:独家买断酒类销售权限制竞争
为了推销自己的品牌,不少酒类厂家、经销商不惜重金,直接买断大型酒楼、娱乐场所的独家销售权,被买断销售权的酒店、娱乐场所不再销售别的品牌,消费者也只能选择这些品牌消费。
解读:这是酒类销售中常见的垄断现象。酒类销售商和酒店、娱乐场所经营者相互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其它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