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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恐惧误导消费者 “宣传非转基因”广告被禁

2014/10/29 09:45

从以上规定可知,在满足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方面,我国的制度是以正向标识(即“转基因”)来加以保证的。而在律师诉讼转基因标识的事件中,就有律师以“非转基因”用大字体而“转基因”用小字体作比较来证明现有标识的不合理。其实这种比较很不恰当,因为两者虽然都属于“转基因标识”的范畴,但在法律地位上并不相同,前者属于广告用语,后者属于法定的标识内容,不具备可比性。

实际上,我国对于转基因标识的要求,在国际上与欧盟并列,属于最严标准。

截至2013年,转基因作物已经在27个国家和地区得到种植许可并在约60个国家和地区被批准上市。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制度,国际上有自愿标识(以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中国香港为例)、部分强制标识(以日本、韩国、中国台湾、新西兰、澳大利亚为例)、全面强制标识(以欧盟为例)三种类型。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属于部分强制标识,列入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需要强制标识,但我国的制度有几个特别之处:原料为转基因的深加工产品,比如食用油也需要标识,而其他实行部分强制标识制度的地区都不需要;另外我国对转基因标识的阈值没有设置,属于零容忍。而其他地区都会设定阈值,只有当原料中的转基因来源比例超过阈值的时候才需要标识。欧盟是0.9%,澳大利亚是1%,韩国是3%,日本是5%。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全面强制标识制度可谓“国际最严”之一。

回到“非转”广告被禁的话题,这个禁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当下愈演愈烈的对转基因食品的非理性妖魔化行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保障并没有改变,因此禁止“非转”广告的确是一种进步,也希望能够成为大众开始正视转基因的良好开端。(果壳网食品领域达人 裘文杰)

原文地址:http://shipin.people.com.cn/n/2014/1029/c85914-25927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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