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07
专家详解主犯为何被判死缓
今天下午,经过长达8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瘦肉精”生产销售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涉案被告人分别处以重刑:研制、生产者刘襄更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要销售者奚中杰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销售者肖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销售者陈玉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据记者了解,在该案件的初始阶段,被告人是以非法生产经营罪被逮捕的,而在今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进行起诉,而法院也以此罪名对被告人判处了比非法生产经营罪更高的刑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进行处罚,三鹿奶粉案件是最受关注的第一起,本案则无疑将是第二起。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刑法中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在2009年轰动全国的“三鹿”刑事犯罪中,被最终执行死刑的案犯张玉军,被法院认定的罪名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军为谋求非法利益,置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生产、销售专供往原奶中添加的含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蛋白粉”,经逐级分销后被添加到原奶中,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被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导致众多婴幼儿因食用遭受三聚氰胺严重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造成多名婴幼儿致病死亡,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玉军犯罪情节极为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玉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在此次“瘦肉精”案件的审理中,记者发现,公诉机关和法院对被告人的公诉和审理思路,与三鹿案件有不少相似之处。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明知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伦特罗,并将盐酸克伦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陈玉伟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其他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对于案件的判决,中国刑法研究会理事、河南省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刘德法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生命权益要高于财产权益,法律重点保护的是人们的生命安全。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可以定非法经营罪,但如此定罪的前提是没对非特定群体造成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仅仅是一种生产经营行为,但如果在非法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并涉及其他更重大罪行的时候,要按照其中最重的罪进行处罚。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在主观上明明知道这类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它对公众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严重危害。但是他们在追求自己非法利益的同时,放任了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后果的发生。
本报焦作7月25日电
3.8万余头问题猪未经检测即入市
7月25日上午,央视报道的“瘦肉精”事件中涉及的3名动物防疫、检疫部门的3名公职人员,在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接受审理。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3人均当庭提出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但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一号、五号病非疫区证明》(以下称“三证”),致使3.8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济源市等地,且部分生猪喂养了瘦肉精。王二团开具证明908车,生猪23777头;杨哲开具证明240车,生猪5916头;王利明开具证明489车,生猪9177头。其中,王二团、王利明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牛利萍代王二团开具《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23份,生猪536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95份,生猪1303头。代被告人王利明开具《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78份,生猪1257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17份,生猪1822头;《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64份,生猪5587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身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对报检出境的生猪应进行瘦肉精检测而不检测,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不消毒,即违规出具“三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3名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其中,被告人王二团主管生猪检疫工作,怠于履行职责,对柏香动物检疫申报点未尽到管理职责,且其开具的证明、涉及的生猪数量大,还让不具有检疫资格的妻子牛利萍代开具证明。被告人杨哲作为柏香镇动物防疫中心站的负责人、检疫员,亦不履行监管及防疫、检疫职责,随意为他人开具证明。被告人王利明作为防疫、检疫员,放弃职责,未经检测、消毒,就为他人开具证明,亦委托牛利萍代开,对3名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犯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
(本文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原文地址:http://focus.news.163.com/11/0726/13/79T47NGR00011SM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