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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瘦肉精利益链条黑幕

2012/5/1 16:07

每公斤能赚六七百

刘鸿林在接受审判员询问时表示,小心谨慎的刘襄从不向自己雇佣的员工透露实情,在车间均以“刘襄产品”的代号来称呼瘦肉精,而原料则以“A料”、“B料”等称呼,甚至生产出来的成品不贴任何包装,不在车间里过夜。

而家住河南郑州的销售商陈玉伟则更加狡猾。刘鸿林说,近4年生意合作下来,她甚至连陈玉伟的真名都不知道。对此,河南警方表示,陈玉伟利用捡来的身份证,化名“刘建业”。不论和上线刘襄,还是和下线猪贩子,陈玉伟都是使用“刘建业”这个身份联系,甚至手机卡、银行卡等信息均被其更换为“刘建业”。甚至双方在交易时,也从不提及“瘦肉精”一词。一般以“一个”代表“一公斤”,来商定所需货物数量,“头一开始还是亲自去送货,后来则通过电话联络、物流发货、银行汇款等方式交易”。

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瘦肉精所需原料成本极低,“最贵的原料每吨才几千元,而盐酸克伦特罗原粉售价为每公斤2000元甚至更高,每公斤至少能赚600元至700元”。据警方调查统计,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原粉)1200余公斤,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130余万元。

因利益分配不均,与刘襄闹翻后,奚中杰还单独从迟名华(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盐酸克伦特罗(原粉)230余公斤,销售金额140余万元,非法所得30余万元。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及其单独销售金额440余万元,非法所得160余万元。

销售环节利润依然丰厚。据警方调查,2007年8、9月至2011年1月,下线的肖兵以每公斤2000元的价格从刘襄处购进1300余公斤盐酸克伦特罗(原粉),再以3000元至4000元每公斤的价格出售给安徽、河南洛阳等地的生猪养殖户,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60余万元。

据悉,瘦肉精被饲喂给生猪前,需要经过勾兑、稀释的严格配比,最终每头生猪身上所含瘦肉精不足1克。陈玉伟的辩护律师表示,2007年10月至2011年3月,陈玉伟将从刘襄处购得的600余公斤盐酸克伦特罗(原粉),按照30到35倍的比例,添加淀粉等,再次分包,然后以每公斤100元~160元的价格售出。

每头猪成本仅一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生猪养殖户曾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即便拿到的是稀释后的“瘦肉精”,还需要按一定比例添加到饲料当中进行稀释。“猪喂到160斤或者170斤左右,才能吃添瘦肉精的饲料,喂个二十来天就能卖了。”这位养殖户计算后表示,每头猪使用“瘦肉精”成本仅为一元钱左右。而使用了添加“瘦肉精”的饲料,生猪瘦肉率就会提高,以每头生猪100公斤计算,每头猪能多赚40元到60元。

这位养殖户还表示,一般添加瘦肉精的都是不舍得花高价购进优良种猪的小型养猪场。“种猪不行,整个种群都差劲,等发现的时候,圈里都有至少十来头猪了,低价处理掉太赔本。所以好些人就在经纪人的诱导下,往饲料里添加瘦肉精。大型养猪场种猪好,瘦肉率本身就高,再说‘加精猪’还容易猝死,划不来。”

据介绍,动物食用盐酸克伦特罗后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特别是可以残留于肝、肾、肺等内脏器官中。人食用残留有盐酸克伦特罗的肉及其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可诱发恶性肿瘤等后果,严重者可致人死亡。

本报焦作7月25日电

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作出判决

生产销售者危害公共安全被判重刑 三名公职人员玩忽职守获刑五至六年

本报焦作7月25日电(记者韩俊杰)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今天分别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沁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5名生产销售瘦肉精者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死缓,其中主犯被判处死缓,另有3名国家公职人员因玩忽职守罪获刑五至六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襄之妻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危害性,仍研制、生产、销售,并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3.8万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河南等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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