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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官员:没有严厉执法就没有食品安全

2012/5/1 16:05

三、以全面责任制保证严厉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要保证严厉执法,就必须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严格责任,建立健全明确清晰的监管责任体系

(一)要全面明确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每一个执法人员的监管责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那样,实行最严格的责任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以责任撬动监管体制机制发挥最大合力,倒逼各项法律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和遵守。一是要通过逐级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严格责任,把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逐级确认下来,尤其是要严格落实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特别是市县政府行政首长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以及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责任,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二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与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每一项监管职责,确保不留下任何监管死角和职责空白,同时防止职责交叉。三是市县政府监管部门要与每一个监管执法人员签订责任书,要使辖区内每一个区域、每一个企业、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以保证责任易追溯、可追究。

(二)要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违法失职人员严格追究责任。一是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对行政首长严格问责。对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要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过硬的举措和更大的力度,确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全部得到追究。二是要依据刑法规定,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犯有“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人员,以及犯有“贪污贿赂罪”、“徇私舞弊罪”等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坚决从重从快予以严惩,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三是要依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对没有完成约定任务或没有履行好约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并责令其尽快整改。

(三)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考核评价工作。应抓紧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考核评价制度,颁布具体办法,明确内容、标准和程序,以指导和推进地方、部门的考评工作。一是要加强对“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集中整治工作的考评,以及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考评。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考评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二是要注重对日常监管工作的考评,通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暗访、监察,开通24小时投诉举报热线,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网上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和监督,切实防止“运动式监管”和“一阵风执法”。三是要重视考评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注重阳光考评和公众参与,对考评成绩优异的要给予奖励,不合格的要批评教育并进行问责,以充分发挥考评在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抓手”作用。

(袁曙宏 作者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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