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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要掏餐位费孙先生心里不痛快

2012/5/1 16:32

饭店里吃个饭,还要收取每人一元的“餐位费”。郑州市民孙先生昨日致电商报热线称,餐厅如此做法实在让他想不通。省消协投诉部表示,消费者有权拒交“餐位费”。

饭店吃饭还要“餐位费”

7月20日中午,郑州市民孙先生和妻子在大学路一家餐厅宴请两位外地朋友。吃过饭后,在餐厅出示的消费明细单据上,“餐位费每位一元”的“明细”让孙先生摸不着头脑。

“吃个饭还要收取‘人头费’?”孙先生表示不解,本想跟餐厅当场理论,但碍于朋友在场,他没多说什么,结账时加付了一共4元的“餐位费”。

“钱虽然不多,但消费得不明不白,心里还是不痛快。”孙先生昨日致电商报热线称,他希望通过媒体咨询,“餐位费”是否收得合理合法。

22日下午,记者来到郑州市大学路该餐厅。餐厅大堂经理表示,“餐位费”是总公司的统一规定,收费内容包括一次性筷子等消费项目。

而记者昨日咨询郑州市区多家酒店发现,“餐位费”、“一次性餐具费”、“开酒瓶费”等收费项目名目繁多,“一般只要消费者不提出异议,就表示默认接受了该项服务付费。”陇海路一餐厅负责人称。

消费者享有消费自主权

“我们已经对该餐厅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二七区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主任张惠娟前日下午表示,经物价局现场调查发现,该餐厅并未在菜单、大厅等明显位置标示“餐位费”收费项目,未起到提前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将责令餐厅在一周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是否标示“餐位费”并提前告知之后,餐厅收取“餐位费”就是正当行为?张惠娟对这一说法表示认可,“只要做到事前告知消费者,餐厅可以收取‘餐位费’”。

而河南省消协投诉部则明确表示,“餐位费”、“一次性餐具使用费”等均属于不正当收费项目,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此类费用。

“消费者享有充分的消费自由选择权。”省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李汉胜表示,对于“餐位费”、一次性餐筷、面巾纸等项目收费,“就不存在是否告知一说”,无论餐饮企业是否做到提前告知,都必须尊重消费者的消费意见,不应强制或“默认”收取。

“饭店的所有收费项目都应该事先明示,在不事先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收取的任何费用都是违法的。”李汉胜表示,餐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免费并经过消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这种成本应核算在餐饮企业的经营成本中,而不应该分摊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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