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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起赔”兜底食品安全

2013/11/11 10:00

导语: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的最低额赔偿制度成为亮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鉴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二”的基础上,创新性地设置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度引发舆论的关注和好评。不过,从后来的实践来看,食品尤其是散装食品价格普遍不高,“假一赔十”看似严厉,却并不具有多大的威慑力。

拿1元钱的包子为例,十倍赔偿也不过10元钱,对于黑心生产者来说,无异于“罚酒三杯”。恰恰是这些便宜的小食品、散装食品,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而“假一赔十”显然不能改变违法所得大于违法成本的局面。同时,与维权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相比,最终拿到10倍赔偿也往往并不划算,于是许多消费者放弃向厂家商家索赔,从而进一步助长了制假售假者的气焰。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根源就在于法律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在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背景下,只有进一步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处罚,真正给法律高压线通上高压电,才能树立厂家商家对于食品安全的敬畏。

如今,《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体现的就是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的理念。在刑事责任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5~10倍罚款提高到15~30倍,并完善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设立最低赔偿制度,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千元起赔偿,不仅让惩罚性赔偿有了底线,更能有力兜底食品安全。“赚个芝麻,赔个西瓜”,必将有力督促食品生产者严把质量关,经营者严把销售关,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出厂、不进入流通领域,从而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补偿其在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调动维权的积极性。可以想见,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不愿再吃哑巴亏,而是主动站出来,形成民间监督食品安全的合力。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缺乏正规手续,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混杂其中,草案还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此举不仅有效解决了网购食品维权难、索赔难的顽疾,也能倒逼电商规范管理,净化行业秩序。不过,究竟什么情形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还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真正让网站先行赔付落地,成为最低赔偿制度的有力支撑。

原文地址:http://shipin.people.com.cn/n/2013/1108/c85914-23476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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