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24 10:35
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毒大米、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等问题食品不断以丑闻的方式在中国出现,但对于这些“毒食生产者”的惩罚力度,一直都难以满足公众的期盼。好在从今年4月1日起,北京市率先提高严惩力度,规定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将可能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从2011年9月开始,现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启动修订,对于如何“加大违规生产经营毒害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惩戒力度”曾反复修改。而近日最终通过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对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此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据记者了解,对于食品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除了没收、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外,惩罚的上限只到“吊销许可证”。也就是说,吊销许可证后,部分不良企业并不会被行业除名,而是仍有机会转战其他食品的生产和销售,隐患重重。
北京市的条例出台后,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好评,有网友直言:“食品安全作为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基础民生项目,怎么重视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必须加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者的违法成本,才能有效减少食品安全问题。”对此,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最终将“终身禁入行”纳入条例,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的严格追责,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员除了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加大信用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