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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未经环保核查欲上市 属于违规操作

2012/5/1 16:02

记者翻阅《招股说明书》发现,其中涉及环保情况的表述为 “2011年1月11日,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对本公司下发了《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证明》‘经核实,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近三年来没有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事件发生,没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

但是,贝因美在《招股说明书》中既没有出具国家环保部的核查公函,也没有出具浙江省环保厅或其他省市环保部门的核查公函。
 环保部门认为贝因美必须经过环保核查

就环保核查问题,记者致电贝因美,公司证券部一位接电话的女士表示,公司现在正处在静默期,只能将记者的采访要求转告董秘。

记者发稿前,贝因美方面发来书面回复称:“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作为专业生产婴幼儿食品的企业,不属于酿造类企业,因此不属于需要环保核查的重度污染行业。”

贝因美究竟该不该接受环保核查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该处具体负责拟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丁兴告诉记者:“毫无疑问,贝因美肯定属于需要环保核查的14类重污染企业,不过贝因美从来没有到我们这里来申请过核查。”

针对《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所做的《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证明》,丁兴认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文件不具有环保核查的效力,只是给贝因美的一个证明材料,不能作为上市的依据。一般来说,环保核查应该出具一个结论性文件,譬如“某公司经核查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环保要求,同意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丁兴同时表示,将就记者反映的贝因美未经环保核查的情况向上级汇报,然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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