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2 09:43
到商场超市购买食品,买到快过保质期食品的,总是只能自认倒霉。不过,这样的问题从今天起会得到解决。省工商局出台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临保食品管理制度》),于5月1日起执行,全面规范“临保食品”的销售行为,使消费者对临保食品和非临保食品能一目了然。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临保食品就是指那些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较近的食品。
《临保食品管理制度》对不同食品的保质期有了统一的界定。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针对商场超市经常将临保食品和非临保食品混在一起销售的情况,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临保食品管理制度》将统一规范商场超市对临保食品的销售行为,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特别规定了大中型商场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同时,应根据食品特性,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要在待售的每份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不少消费者在日常购物中碰到过商家搞促销,把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作为赠品,并将其与正常保质期食品捆绑在一起销售的情况。捆绑时,生产日期“恰好”叠在一起,或者“恰好”把“买一送一”的粘纸粘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面,让消费者无法现场查看。买回家后发现赠送的食品已经临近保质期,但因为还在保质期内又没办法退的情况。
针对这种行为,《临保食品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的,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罗坚 高丽莎
(今日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