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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公务员失职致食品安全事故可判10年

2012/5/1 16:03

重庆晚报讯 市检察院近日下发《重庆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意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雷万亚昨日表示,全市检察机关将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发现职务犯罪行为,一律严查到底。

雷万亚说,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集中查办和惩治食品安全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检验检疫、进出口和餐饮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严查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品种生产经营、监管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突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索贿受贿的案件。

此外,要从严惩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如国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官商勾结等侵害民生的失职渎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一批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

雷万亚特别提到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雷万亚要求,各检察机关要确保每一起食品药品案件都能经得起检验。比如,对于食品添加剂问题,办案时要明确国家相关标准,以及超过什么标准才构成犯罪,避免将一般违法违纪行为拔高作为犯罪打击,将轻罪作为重罪打击。

据悉,全市检察机关于本月初开展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此前,全市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仅上月就批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4件6人,起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1件1人。

本组稿件由重庆晚报记者 陈国栋 实习生 陈晓洁 采写

打击食品药品犯罪

部分刑罚降低入罪门槛

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段维说,目前,有关方面对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力度越来越大。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修改、完善的同时,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即食品监管渎职罪。此举对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更有针对性。段维还举例说明了部分食品药品犯罪的入刑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罪

降低了入罪门槛。删除了入罪标准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即对于制售假药者,有行为即可入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或者上限,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取消了单处罚金的罚金刑,将起点刑罚提高到拘役并处罚金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取消了拘役刑,将刑罚门槛提高到了有期徒刑;对罚金刑进行调整,增强了罚金刑的威慑力,采取无限额罚金制,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或者上限,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取消了单处罚金的罚金刑,将刑法提高到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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