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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营改增”新政让守规餐饮企业税负加重

2012/5/1 16:15

因“餐饮企业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界定模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不再缴纳营业税,转为缴纳增值税。然而,此通知仅仅执行不到两个月,便引发京城知名餐饮连锁企业的疑惑,究竟新政对餐饮企业的影响有多大?

新国税:让外卖税收“营改增”

记者了解到,去年,国税总局颁布了2011年第62号《关于旅店业和餐饮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由于该政策的出台涉及面比较广,在实际操作方面对于餐饮业的影响巨大,企业实际操作困难很多,特别是经过对数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连锁经营餐饮公司的调查显示,随着家庭就餐社会化的增长,外卖业务已经从个别餐厅延伸到所有的快餐和大众化餐饮企业。因此,这样的规定出台后对大众化餐厅的打包外卖影响巨大。按照原来的标准,餐厅销售食品统一按照营业额缴纳5%的营业税,但是新政实施后,如果将外卖食品算做非现场消费食品,就应该缴纳17%的增值税。照此说来,外卖业务越多的连锁快餐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越重。

企业顾虑:税负可能要翻番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餐饮行业外卖领域实行“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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