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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需经授权

2012/5/1 16:14

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财新网(微博)】(记者 林韵诗)中国拟加强对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2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公布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称,“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根据《征求意见稿》,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稳定的生产基地、相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程序。

首先,生产单位需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需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其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应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

然后,省级工作机构根据上述两份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合格者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最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完成书面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授权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原文地址:http://finance.qq.com/a/20120207/0035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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