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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葡萄酒包装著作权案一审结束

2012/5/1 16:08

茅台葡萄酒包装著作权案一审结束

由于此案已经被延期至12个月内审理完毕,因此,目前,尚无法确定具体的判决下达时间。但据相关人员透露,最终用时可能不会太久

一边是茅台白酒“耍酒疯”,价格飞涨,另一边则是茅台葡萄酒包装著作权争执不下。在这个中秋节里,茅台又一次受到公众关注,而这场耗时已达半年多的茅台葡萄酒包装著作权纠纷终于在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了一审的最后一次开庭,等待的,将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9月9日,《国际金融报》记者旁听了茅台葡萄酒包装著作权案的庭审。此次是将涉案的三款茅台葡萄酒包装一并进行审理(此前已单独审理完另一款包装),在法庭上,原告方(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依然坚持要求两被告方就侵权行为进行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而两被告方即全世好(北京)贸易公司(茅台葡萄酒的代理商)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也坚持认为其包装设计并不涉及侵权,应按合同纠纷来进行处理,同时希望能在庭下调解。

时任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首席设计师的刘圣夫9月9日出庭作证。据其介绍,在全世好公司委托驰誉公司设计上述几款产品的包装之后,驰誉公司的设计团队便开始进行对市面上红酒品牌的实地考察,同时,要求茅台方提供专属于茅台葡萄酒的素材资料以供设计时参考及商业应用,在对素材进行筛选及进行整体设计和图像效果处理之后,于2009年4月27日印制出《茅台葡萄酒系列规划设计方案》,并得到了茅台葡萄酒方的修改建议。

刘圣夫表示,其于2009年5月7日对设计方案进行了局部调整,并于2009年5月8日应茅台葡萄酒方的要求,向前述茅台葡萄酒公司发出了一份《茅台葡萄酒整体策划﹑设计价格单》。之后,将设计方案印制到招商手册中,由被告方之一带去西北招商时使用,但最终发现,手册丢失了一部分。

最终,驰誉公司被告知方案未被采用,而选择了另一家设计公司设计制作的产品包装和宣传手册。在相关产品最终上市销售之后,驰誉公司才发现,四款产品的包装与其当初的设计相似度极高,涉嫌侵权,在数次协商无果之后,决定诉诸法律。

据相关人士介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两次组织技术力量对涉案的两家设计公司设计师的电脑进行现场录像勘验,结果显示,驰誉公司的作品形成时间是2009年4月27日至5月7日,茅台葡萄酒方签约的那家设计公司的作品形成时间则为2009年7月。

在对比其中一款设计方案效果图与茅台葡萄酒实物产品时,刘圣夫认为,实物产品从名称策划、瓶标画面构图、文字版式及字体、色彩运用、设计元素等方面进行了方案剽窃。“除了包装外盒采用木质材质外,木质包装外盒上的所有应用元素都涉嫌侵权,因为这些元素都是从我们的瓶标创意元素上延展而来的。”

目前,两被告方坚持认为此案不涉及侵权,而只是一个合同纠纷。两家被告的代理人认为,原告当初设计方案时,茅台葡萄酒公司和运营商都参与其中,双方对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应是共同享有,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据相关人士介绍,如果判定为合同纠纷,那就意味着茅台葡萄酒公司只是没有及时付账,这笔钱会远远低于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赔偿要求即200万元。

但实际上,对于茅台这样的大公司而言,一两百万的赔偿恐怕并不困难,只是,“侵权”的罪责却显然无法承受。此前,该公司的一位高层便曾向《国际金融报》记者直言:“茅台从不侵权。”

据记者了解,法官已要求原告与被告代理律师在庭审结束后的7日内提交书面代理词。之后,将对茅台葡萄酒四款产品的包装著作权审理一并做出正式的判决。由于此案已经被延期至12个月内审理完毕,因此,目前,尚无法确定具体的判决下达时间。但据相关人员透露,最终用时可能不会太久。业内也有律师向记者表示说:案件的本身其实并不复杂,但由于牵扯到茅台这样的大品牌,便让这个案子更加受到关注。

(黄晶华)

原文地址:http://finance.qq.com/a/20110913/0010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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