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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8月1日起未获工商许可不得卖乳制品

2012/5/1 16:07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从昨天开始,凡未获得工商部门许可经营乳制品的,将不能再销售婴幼儿奶粉和“AD钙奶”、“营养快线”等含乳饮品,否则将被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今年3月28日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增设了“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两个单独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

据介绍,从今年4月1日起,凡初次申请乳制品经营的,一律要核发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已从事乳制品经营的,商家应在7月底前到原登记发证的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

工商总局表示,从8月1日开始,如果食品经营者所持证照中没有乳制品标注项目,仍继续销售乳制品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将被查处,尤其是在乳制品许可和变更中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不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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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资质证书首发

2012年11月前所有食品检验机构须重新获证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昨天,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官网公布,自《食品安全法》颁发实施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家认监委)已在7月底颁发出首张食品检验资质认定证书。

获得首张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是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据介绍,这是自《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认监委颁发的首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这标志着全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正式开始。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因此,国家建立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旨在提高食品检验检测水平,保证食品安全。

国家质检总局介绍,今年5月1日起,食品检验机构必须按照新的资质认定条件申请资质认定。此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应按照新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所有食品检验机构必须按照新的要求通过监督或复查评审,获得新的资质认定证书。

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有效期3年。取得认定证书的检验机构,在获批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活动,可在检验报告上使用此标志。

原文地址:http://finance.qq.com/a/20110802/0011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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