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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瘦肉精事件审判:监管者问责应该怎么问

2012/5/1 16:07

马纪朝

7月25日下午,河南“瘦肉精”案件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作为直接参与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研发、生产、销售的刘襄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死缓等刑罚。

此前,由于该案直接引发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丑闻并险些拖垮这家中国最大肉类企业而备受瞩目。

当天同样被判刑的,还包括“瘦肉精”源头的监管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等人作为焦作市下属县级市沁阳市的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因疏于职守,并在工作中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而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五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

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喜河在接受《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该案的判决,不仅将在业界起到标杆作用,并警示类似违法者悬崖勒马,更重要的是,该案直接将惩罚的矛头指向“瘦肉精”源头的监管者,较之以往有很大的进步,表明政府有关部门开始从深层次整治“瘦肉精”的决心。

然而,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于食品安全类似案件的问责,尽管此次河南“瘦肉精”事件已有所突破,但是若想从长远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在对今后类似案件鼓励对食品生产监管者问责同时,也应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体系,乃至对《食品安全法》的再修订。

功过瘦肉精

作为30年前为提高猪的瘦肉率而研发的“瘦肉精”,于上世纪80年代末被引入中国。但这些被引进的“瘦肉精”技术,犹如打开的潘多拉魔盒,先后造成动辄上百人的中毒事故。

1997年3月,农业部鉴于“瘦肉精”在国际上引致的安全性问题,专门下文要求,严禁在饲料和畜牧生产中使用“瘦肉精”。

但“瘦肉精”带来的暴利,却最终让刘襄选择了铤而走险。

公诉机关提供的资料显示,刘襄为生产“瘦肉精”投入的成本仅有5万元,却在短短3年多的时间内便获利250万元。而这些经“瘦肉精”饲养的生猪,贩卖后每头能多挣40%至60%左右的利润。

生产、销售、使用者都获得了暴利,但最终受害的便是广大食用猪肉的普通百姓。据了解从刘襄这里生产、销售的“瘦肉精”,所喂养产出的猪肉,被销往河南、山东等地,波及8个省市。此前,双汇集团济源分公司便曾因此深陷“瘦肉精”事件,并给双汇直接造成上亿元的经济损失。

2006年9月,上海曾连续发生多起食物中毒事故,先后波及全市9个区、300多人,引发此次食物中毒的“罪魁祸首”,正是“瘦肉精”。

屡禁缘何不止

“瘦肉精”也因过去的中毒事故而被称为肉制品行业的“三聚氰胺”,但遗憾的是,不论是1997年农业部的“瘦肉精”禁令,还是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的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的公告,均没有能阻止“瘦肉精”的蔓延与滥用。

刘襄供述称,其生产“瘦肉精”所用的车间,位于湖北省南漳县襄九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但自2007年投产3年多以来,其违法行径都没有被当地政府发现。

而来自河南许昌的养殖户马先生则称,在当地,养殖环节针对“瘦肉精”的监控,同样漏洞重重——抽检环节上,当地部分养殖户在取得当地农业部门的默许后,用人尿代替猪尿检验,进而蒙混过关;而在运输环节,每头猪花两元钱就能买到相关证明,再花上100元贿赂省界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城市;在屠宰场,有的猪甚至无需检测 “瘦肉精”,每头猪交10元钱就能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最后到了厂家。

“瘦肉精屡禁不止,有抽检率太低、多头监管等原因,但最核心的问题还是在源头。”针对“瘦肉精”屡禁不绝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教授郑风田(微博)撰文指出,目前“瘦肉精”源头屡禁不止的主因是,作为监管的农业部门生产与安全责任不分家,一身二职。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源头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而农业部门却是一身兼二职,主职是保证生猪生产供给,副职是保证生猪质量安全。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生产与安全二者往往是矛盾的,添加“瘦肉精”的猪肉因为好卖可以促进当地生猪业的发展,如果打击则会影响当地的生猪生产形势。在这种背景下,往往会出现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对养殖户添加“瘦肉精”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监管战略,有时甚至与养殖户合谋,通风报信。” 郑风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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