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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瘦肉精”案3名公职人员分别获有期徒刑

2012/5/1 16:07

河南“瘦肉精”案3名公职人员分别获有期徒刑

7月25日上午,河南焦作安保人员在法庭外执勤。当日, 河南第一批两起“瘦肉精”案件将在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沁阳市法院同时开庭审理。中新社发 王中举 摄

中新网焦作7月25日电 (记者齐永)7月25日下午,河南法院对两起“瘦肉精”案 8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主犯刘襄被一审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另有3名公职人员分获6年、5年有期徒刑。

25日上午8:30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襄等5人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一案,罪名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河南沁阳市人民法院也将开庭审理沁阳柏香镇动检站站长王二团等3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案件。

据了解,主刑犯刘襄是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人,襄九精细化工厂是他违法生产盐酸克仑特罗,也就是瘦肉精的基地。襄阳市政府曾通报,案发前,刘襄以研制生产新产品为幌子,非法生产盐酸克仑特罗1800多公斤,全部销往河南、郑州和江苏常州等地,非法收入达300多万元。同时,与刘襄合伙生产瘦肉精的奚中杰被列为第二被告人,他们两人是由熟知化学药品提炼狂技术的一人负责生产,另一人负责销售。另外三名被告人是与刘襄有联系的一级经销商。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读判决结果,主犯刘襄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被告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被告肖兵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被告陈玉伟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被告刘鸿林有期徒刑9年(立功表现轻判)。

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王二团3人在动检中没有尽到责任,随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6年、杨哲有期徒刑5年、王利明有期徒刑5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5名被告对自己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事件基本供认不讳,但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全部否定,且对起诉书中一些具体罪状基本都提出了异议,比如涉案金额、是否属共同犯罪等,最后,5名被告中有1名未当庭表示上诉,其他4均表示上诉。

原文地址:http://finance.qq.com/a/20110725/0056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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