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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收购“瘦肉精猪”最高可罚10万

2012/5/1 16:03

本报讯(记者文静)今后,本市屠宰企业如收购非法饲喂“瘦肉精”的生猪,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最高可罚款10万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昨天,记者从本市召开的养殖领域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工作会上获悉,今后在饲料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一旦查出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严厉处罚。

市农业局副局长刘亚清在会上说,对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的行为将加大惩治力度。具体惩治处罚包括: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的,没收违禁物质和药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对向饲料企业销售“瘦肉精”的兽药企业或个人,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在畜禽养殖环节,向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畜禽屠宰环节,屠宰企业收购饲喂“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动物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生鲜乳收购环节,收购者在生鲜乳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照。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市农业局成立了“打击非法添加使用行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北京还将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强化非法添加行为的源头治理;同时将统一购置仪器、检测车和快速检测设备,提升全市检测能力和水平,杜绝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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