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02
北京某投资公司称其于2006年购买的4瓶80年茅台酒,在2010年发现4瓶中的3瓶已经全部渗漏为空瓶,为此将北京茅台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更换全部货物,目前本案已由西城法院受理。
原告称,2006年3月1日自北京茅台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4瓶80年茅台酒,并支付了全部货款11万余元。2010年,发现4瓶茅台中3瓶已经全部渗漏为空瓶,瓶体本身的包装完好无损,并没有被打开过,瓶体上明显可见液体结晶,盛装酒瓶的木箱中充满酒味,明显是因为被告提供的货物包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酒液全部渗漏,剩余一瓶中液体尚剩余多少无法得知。
原告为此要求北京茅台贸易有限公司更换货物遭到拒绝,北京茅台贸易有限公司表示,根据公司规定,年份酒自生产日期一年之内的可以更换,由于投资公司购买的茅台酒时间超过一年,因而不予更换。
投资公司不认同北京茅台贸易有限公司的说法,并认为北京茅台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重新更换全部货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