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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产品质量抽查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2012/5/1 15:59

本报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昨天公布,2010年11月23日审议通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办法规定,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不得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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