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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被指欺骗消费者 封锁消息1年未披露

2012/5/1 15:56

“露露真润核桃露”是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研发的新品,有两种规格:310毫升和240毫升,结果正式生产不久便停产,期间,该公司还因“露露真润核桃露”本是普通食品却非法宣传疗效,而受到承德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这其中的新品研发、品牌推广和市场营销费用等究竟投入了多少?其产值是多少?是亏损还是赢利?

如今,针对已经上市销售的“露露真润核桃露”,承德露露仍未履行召回。此外,有消费者依法提出10倍索赔,该公司也是置之不理。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承德露露刻意封锁相关消息逾1年时间,至今仍未公开披露有关情况。

违反《食品安全法》,承德露露“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来自河南的消费者刘军(化名)发现,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露露真润核桃露”,其包装上印有《本草纲目》记述:核桃仁有“补气养血,润燥化痰,益命门,处三焦,温肺润肠,治虚寒喘咳,腰脚重痛,心腹疝痛,血痢肠风”等功效字样的内容。

针对上述宣传,刘军认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欺诈行为。

2009年7月25日,刘军作为申诉人向承德市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诉,提出4点请求:1、依法对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予以处罚;2、书面告知结果;3、责令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4、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10倍赔偿申诉人。

2009年8月12日,承德市工商局对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工商处字(2009)第 100号),该处罚决定书指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露露真润核桃露”包装上的宣传属于广告,该广告宣传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48 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承德市工商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属于发布违法广告。”对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承德市工商局已在2009年8月7日前告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8月11日,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承德市工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已经结案了。”承德市工商局商广科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未公开披露,承德露露隐瞒产量和停产时间

2010年9月10日,在承德市工商局,中国商报记者看到了归档时间为2009年8月20日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在该案卷中,记者查看了一份“询问(调查)笔录”。

该笔录显示,2009年8月6日上午,在承德市工商局商广科办公室,两位工作人员询问(调查)了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姜柏平。

笔录载明:姜柏平说,“露露真润核桃露”是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从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1月份生产的,从2009年1月份就不生产了。生产45万罐,出厂价是每箱43.50元,每箱是15罐,产值约120万元。”

针对具体的市场销售,姜柏平是这样说的:“我们在打市场销路时赠送一部分,发给职工一部分。在市场销售中销的不好,又降价销售一部分,所以赔钱,没有利润,在这个品种上还亏损呢。”

就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露露真润核桃露”在包装上印有《本草纲目》记述,承德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询问姜柏平,该产品是普通食品还是保健食品或药品?姜柏平明确回答:“此产品是普通食品”。

2010年9月10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真润核桃露生产情况的说明中指出,“规格为 1*15*310ml的真润核桃露是从2008年10月5日开始生产,2009年5月19日停产;规格为1*15*240ml的真润核桃露是从2008年 11月30日开始生产,2009年12月17日停产。以上两种规格产品总计生产500吨。”

显然,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姜柏平对承德市工商局所说“2009年1月份就不生产了”,是在刻意说谎。

“看来,露露股份公司对你们记者说了实话,对我们工商局说了假话。”承德市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说。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真润核桃露只是在生产的初期更换过一次包装,对“产地”做了更改,更换为“北京市怀柔区”。此后再没有更换过包装。

在上述“行政处罚案件案卷”中,记者看到了一份由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真润核桃露包装图形,该包装图形中的“产地”为“北京市怀柔区”。

记者发现,在该包装图形中,有关《本草纲目》的记述赫然在列。

事实上,就在承德市工商局给予露露股份公司行政处罚的2009年8月份,规格为1*15*240ml的真润核桃露依然在生产,直至2009年12月17日停产,其包装一直有《本草纲目》记述。

即便是2009年12月17日停产,常温状态下保质期为18个月的真润核桃露,目前依然可能会在市场上正常流通。既然承德市工商局认定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属于违法广告”,那么,承德露露为何不积极主动地启动召回程序?又为何刻意封锁消息不及时公开披露?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承德露露的这种行为,是不是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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