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5:53
近日,四川省阆中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冯某经销的食品未标注“贮存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予以没收,并处罚款5000元。
今年4月27日,阆中市千佛工商所进行食品市场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冯某的食杂店销售的3种食品外包装标签上未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注明 “贮藏条件”。这3种食品是:标注为“四川省三台县潼川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潼川”牌香油豆瓣、“重庆奇派食品饮料公司茶园分厂”生产的“奇派”可乐味碳酸饮料和“开平市李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浓一点”牌橙汁饮料。
截至查获时,冯某分别销售了“奇派”碳酸饮料593瓶、“潼川”牌香油豆瓣24罐和“浓一点”牌橙汁饮料54瓶,获利1518元。
工商部门认定,冯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六)贮存条件”的规定,据此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