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5:44
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昨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次庭审,原告7名律师与被告方3名律师以及作为相关第三人出庭的烟台张裕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张裕)继续就“解百纳”作为商标判给张裕一案展开激烈辩论。结果,法院再次宣布休庭,并择日宣判。
焦点:解百纳是否通用名
庭上,原、被告及第三人就解百纳是不是属于通用名称展开激烈辩论。原告律师团表示,解百纳就是“Cabernet”的音译,并表示,张裕历任工程师公开发表的论文里就有“解百纳家族”、“解百纳香型”、“法国红葡萄解百纳”等字样,而国际葡萄酒市场也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的一个品类,因此,解百纳属于通用名毫无疑问。
广夏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总经理卢大晶说,几百年前,法国人就把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三珠混合叫解百纳。张裕称在民国时期就将解百纳注册成商标,那张1937年的“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上同时对应cabernet字样,足以说明“解百纳”一词是翻译过来的。
张裕代理律师也向法庭提交了两份上世纪30年代由当时的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商标公报》,以及一系列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的新证据。这份刊物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及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均标明第33477号“解百纳”商标。同时,张裕还出示了上世纪50至80年代解百纳干红的工艺流程、发酵记录和产品分析指标、出库记录、销售情况等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以及1988年以来多次获得名优、名牌产品称号的证书等一系列新证据。
原告方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张裕代理律师则认为,解百纳并不是原料名称,是张裕70多年前就注册的商标,解百纳的出现几十年来就一直与张裕联系在一起,从一开始就没有显著性是不成立的,作为消费层面其作为商标毫无疑问,因为其存在很大的显著性,它就不是通用名称。
商标案后张裕销量增6倍
本案源于国家商评委于2007年7月将“解百纳”作为商标判给张裕,引发众多同行的一致反对,以王朝、威龙、长城为代表的十多家企业将国家商评委告到了法庭。本月14日,此案一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随着举证的深入,解百纳之争已引起了国际葡萄酒市场的关注。来自欧洲的一家葡萄酒进口商表示,张裕在出口的解百纳产品中,即以“彩龙”商标标注,并未见以“解百纳”标注,足可见张裕自己也很清楚,“解百纳商标说”在国际市场上是根本行不通的。
“葡萄酒的名称是公有资源,是大家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公众资源。任何一家企业注册某一种葡萄酒的种类名称作为商标,让其他同行陷入违法经营的境地,都会给整个葡萄酒行业造成混乱。”法国卡斯特集团(中国)分公司、深圳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潘汝显也表示,解百纳作为一个葡萄酒的品种,在中国已经被广泛的使用,并形成具有行业集中的一个广泛使用的特点,已经具备了法律上的事实性和普遍性。
据了解,商标案爆发以来,张裕的解百纳销量增长了6倍。一位市场营销人士对此表示,张裕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其实变相炒作了解百纳这一概念。不论胜负如何,把解百纳广告做得铺天盖地的张裕都直接受益。
昨日二次庭审后,一位到场旁听的人士说,“消费者都希望喝到货真价实的葡萄酒,解百纳本身也需要一个开放的市场。我们希望国内的葡萄酒企业能够通过正常竞争、提高产品质量的方式来巩固市场地位,任何炒作概念、或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都不会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