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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袋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2012/5/1 15:36

日,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正式发布了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商家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将被最高罚款1万元。

《办法》还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订塑料购物袋价格,但若存在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以及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三类行为,将被除以5000~10000元不等的罚款。

若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规定,则将面临20000元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物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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